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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勇诉被告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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