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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许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许国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被告许国会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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