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莫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赖**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何**与袁**、相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莫**、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和与张*、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岑**与冯*、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闭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农子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