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莫逢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