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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丘*诉被告覃*、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丘*与被告覃*、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丘*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原告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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