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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073.50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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