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073.50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