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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农毅诉被告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农*诉被告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农**担任记录。原告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尚欠原告农毅6000元人民币。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黄**各负担12.5元。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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