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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卢**民间借贷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卢*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蔡**任审判,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担任记录。原告陆*的委托代理人农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卢*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借款1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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