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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吴**、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吴**、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被告吴**、梁**已还清本案的债务,无需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周**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原告周**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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