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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于2014年5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甘*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1元,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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