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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忻**发有限公司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忻城县人民法院(2014)忻*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钟**,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周**、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忻城县人民法院(2014)忻*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忻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4032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给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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