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韦**、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韦**、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象**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已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韦**、陆*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韦**、陆*于2015年6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陆*于2015年6月18日将和解协议第一笔款伍万元整存至本院账户,并承诺继续按时履行协议,于2016年6月还清所有借款,至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益基本得到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象法执字第123号执案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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