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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覃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象**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建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已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象法执字第85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恢复(2014)象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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