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覃**、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象**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已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二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象法执字第22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