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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送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梁**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15时0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本院担任记录。原告黄*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的欠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黄*送诉请要求被告张**还款,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借款52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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