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来与叶*、叶和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来申请执行叶*、叶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已自动将涉案标的款全部存入本院账户,至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益得到完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象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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