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龚**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王*已外出打工,不能确定其详细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的目的正当、合法,撤回后不损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