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谭**、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因与被申请人谭**、陈*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陈*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并提供黄**位于来宾市兴**合金总厂新市场开发区X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来宾市兴**合金总厂新市场开发区X号房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谭**在广西来**作银行62×××28账号上的存款X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在合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里兰营业所6229920500004589284账号上的存款X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陈*在合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岭南营业所6231330500008601952账号上的存款X元。

四、查封黄**位于来宾市兴**合金总厂新市场开发区X号房产一套。

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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