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令申请执行韦**、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兴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罗**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令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兴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兴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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