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张*等与严金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严**、张*、张*、张*依据(2013)兴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严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严*连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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