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林**、广西华**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韦**因与被申请人林**、广西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林**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A座2303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林**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东方明珠花园A0。三、查封被申请人林**位于南**湖路59号香格里拉花园3C17A03室。四、查封被申请人林**位于南宁市万象城幸福里小区3套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6、17层写字楼。六、冻结被申请人林**在广西贺**限公司的100%股权。七、冻结被申请人林**在福建绿**限公司的100%股权。八、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限公司名下在广西贺**任公司的85%股权。九、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限公司在广西贺**限公司的100%股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林**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A座2303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林**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东方明珠花园A0。

三、查封被申请人林**位于南**湖路59号香格里拉花园3C17A03室。

四、查封被申请人林**位于南宁市万象城幸福里小区3套房产。

五、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6、17层写字楼。

六、冻结被申请人林**在广西贺**限公司的100%股权。

七、冻结被申请人林**在福建绿**限公司的100%股权。

八、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限公司在广西贺**任公司的85%股权。

九、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限公司在广西贺**限公司的100%股权。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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