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韦*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韦*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日苏、刘**,被告韦*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诉称,原、被告系同一村村民,被告以急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和2013年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两次向被告汇去借款10万元和5万元,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尚欠原告借款64500元未还。2013年4月18日,经原告向被告催讨并协商,被告定于2013年5月20日前还清欠款,如超期不还,将按借款之日起算,每月还息叁仟元整,直至还清欠款。被告即写下上述内容的《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持。但还款期限届满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64500元;判令被告从2013年5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韦*乙辩称,被告只欠原告34500元,而不是原告诉状中所述的64500元,只同意以345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不同意按64500元计算本金及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为兴宾区南泗乡王了村人,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2年11月19日和2013年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两次向被告汇去借款10万元和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两笔借款于2013年春节正月十五(即2013年2月14日)前归还,没有约定利息。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但未能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还清全部借款。2013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今欠韦*64500元正。(大写:陆万肆仟伍佰)定于2013年5月20日前还清,如超期不还,将按借款之日起算,每月还息叁仟元正,直至还清欠款,如于2013年5月20日前还清借款,将不计本息。欠款人:韦*乙2013年4月18日”。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2015年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只欠原告34500元本金,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原件、欠条原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分两次将15万元借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时间,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没有按时还完借款,原告让其出具欠条载明欠款金额及逾期不还利息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被告仍欠其64500元,并有欠条为凭。被告主张只欠原告34500元,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故被告主张只欠原告34500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应按照欠条上所记载的64500元计算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金额。欠条上记载的被告逾期不还后利息的计算时间从原告2012年11月19日借款之日起算,现原告诉请要求从2013年5月20日起算,原告自愿放弃期间的利息,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欠条上记载的逾期利息按照每月还息叁仟元计算,该逾期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原告主张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从2013年5月20日起,依据被告所欠金额6450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乙归还原告韦*借款本金人民币64500元;

二、被告韦*乙自2013年5月20日起支付给原告韦*利息(利息以645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上述债务,限被告韦*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7元,由被告韦*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7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账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