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志欢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志欢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志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志欢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叶*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裁定书
莫**与林振都、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黄*、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蒙国华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严**、张*等与严金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韦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林**、广西华**限公司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