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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