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陆海金申请执行何**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昭法执字第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龚**、黄*、黄**、姚**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黎**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全**与被告袁**、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张**、张**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诉被告吴**、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与被告邱**、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邱**与被告邱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与被告邱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