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曾宪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黄**、邹**等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吴**等与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与陆**、广西贺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容**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忠球与黄年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黎年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与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全妍炉与贺州市**丰种植园、全永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