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梁**、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陈**以与被告梁**、梁**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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