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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