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陆**、陆**、吴**、陆**、贺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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