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陀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周**、陀秀丽、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债务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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