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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曾琪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琪茗与被上诉人李**、一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4年11月4日送达给上诉人曾琪茗,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或玉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因此,上诉人应在2014年11月19日前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曾琪茗于2015年2月26日才提起上诉,已明显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为此,上诉人曾琪茗的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曾琪茗的上诉不成立。

上诉人曾琪茗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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