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广西拓**限公司、重庆红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梁*与被申请人**理有限公司、重庆红星**有限公司、玉林市**有限公司、玉林**有限公司、陈**、李**、占大根、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以被申请人**理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还款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玉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区石牛与玉东大道交叉东南侧(地块B)的5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14)第001051号、玉国用(2014)第001053号、玉国用(2014)第001054号、玉国用(2014)第001055号、玉国用(2014)第001056号]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价值以6350万元为限,担保人覃赤兵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三道与深湾四路交汇处汀兰鹭榭花园10栋A号房屋一幢[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顶翠峰花园3栋6D号房屋一套[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顶翠峰花园3栋6C号房屋一套[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为申请人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玉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石牛路与玉东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B)的5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14)第001051号、玉国用(2014)第001053号、玉国用(2014)第001054号、玉国用(2014)第001055号、玉国用(2014)第001056号]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价值以635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玉林**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

二、对担保人覃赤兵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三道与深湾四路交汇处汀兰鹭榭花园10栋A号房屋一幢[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顶翠峰花园3栋6D号房屋一套[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位于深圳市**顶翠峰花园3栋6C号房屋一套[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号]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价值以635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交由担保人覃赤兵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

申请人梁*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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