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苏**于2015年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苏**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苏**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