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梁**诉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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