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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梁**诉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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