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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文业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文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文业全一次性还款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吕**,申请执行人吕**则自愿放弃追偿被执行人文业全余欠的借款本金94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43元,本案执行费193元由被执行人文业全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笫(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法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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