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卢**、梁**与被执行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梁**与被执行人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小玲有工资收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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