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曾显林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显林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55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名下的位于玉林市南江镇南江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使用权证:玉国用(1996)字第020118037号],且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查封在前。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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