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卢**与被执行人吴**、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码为桂K26283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属被执行人吴**所有。因现在暂无法查找到该车的下落,故无法对该车进行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延期执行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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