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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覃*、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覃*、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点30分在南江法庭开庭,原告何*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经法院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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