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覃*、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点30分在南江法庭开庭,原告何*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经法院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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