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梁**诉被告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件受理费人民币1789.179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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