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梁**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8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651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