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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书记员唐**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请求被告李*返还借款4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邹*借款43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在2015年8月21日前返还原告邹*借款本金20000元,在2015年9月2日前返还余下的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给原告邹*。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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