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书记员唐**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请求被告李*返还借款43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邹*借款43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在2015年8月21日前返还原告邹*借款本金20000元,在2015年9月2日前返还余下的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给原告邹*。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