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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