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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