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曾琪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曾琪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曾琪茗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方便本案的执行,避免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琪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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