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曾琪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曾琪茗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方便本案的执行,避免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琪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