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吕*、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9月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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