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6元(原告李**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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