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诉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还款期限尚未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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