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何*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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