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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